孩子与水,似乎有着与生俱来的亲近感。炎炎夏日里,清澈的河水、社区的喷泉甚至是家中蓄水的水桶,都能成为他们探索和嬉戏的乐园。然而,这片看似 playful 的领域,却时常因为监护的疏忽、安全意识的淡薄或一时过火的“玩闹”,在瞬间化作吞噬快乐的险境。一幕幕本可避免的意外,不断敲响安全的警钟,呼唤着从家庭到社会的全面守护。
许多水边悲剧的发生,往往始于一次不经意的冒险或一个未被制止的玩闹行为。例如在江西南昌,三名7至9岁的男孩登上了一艘用于清理垃圾的工作船玩耍,岸上另一名孩童却将系船的绳索解开,导致船只载着三个孩子漂向湖心。若不是消防员及时驾驶橡皮艇营救,后果不堪设想。另一些案例则更加令人揪心,充满了本不该有的恶意。在湖南娄底,一名8岁男孩竟故意将一名5岁幼童从近三米高的桥上推落水池,并在幼童试图爬上岸时进行踢打阻止。无独有偶,重庆也曾发生一起惨剧,少年小熊在江边被同伴反复拉拽、推搡入水,最终不幸溺亡。这些行为远远超出了普通玩闹的界限,暴露出对危险和他人生命的极端漠视。
更值得深思的是,部分监护人在事发后的态度。在湖南娄底的事件中,推人男孩的家属不仅未诚恳道歉,反而态度恶劣,扬言“家里有两个律师,无惧打官司”。这种对错误的袒护和责任的逃避,无疑是对孩子危险行为的变相纵容。法律虽然对低龄儿童的行为能力有界定——例如在中国,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通常不负刑事责任,但这绝不意味着监护人可以免责。根据《民法典》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在重庆少年溺亡案中,法院最终判决两名主要拉扯、推搡受害者的未成年人的父母,连带赔偿受害者家属80余万元,这正是法律对监护责任的严肃追究。在日本发生的一起类似事件中,一名男童从高空抛下泥团将一名男子砸成重伤并留下后遗症,警方甚至以“谋杀未遂”为由进行调查,而男子的医疗损害赔偿最终也需要向该男童的监护人提出。这些案例都清晰地表明,无论孩子年龄多小,其造成的严重伤害后果,家庭都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民事乃至道德责任。
危险的来源有时出乎意料的近。除了江河湖海,家庭内部也潜伏着隐患。在广东深圳,一名刚学会走路的1岁半男童,趁家人不注意溜进厕所玩水,不慎头朝下栽入一个仅存有约两厘米深水的水桶中,导致呼吸心跳停止。万幸的是,家人发现后立即在120医护人员指导下进行心肺复苏,最终挽回了孩子的生命。这个案例惊心动魄地揭示了一个常被忽视的事实:溺水可能发生在任何有水的地方,且过程极其迅速。因此,时刻有效的看护是预防儿童溺水的第一原则,无论水有多浅。家长需要清空家中水桶、水缸,给蓄水容器加盖,并保证浴室门关闭,为孩子筑起第一道安全屏障。
面对频发的水域安全事故,系统的安全教育和社会共治显得尤为重要。家长和学校必须承担起教育的主体责任,反复告诫孩子“六不”原则:不私自下水游泳,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,不在无家长或教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,不到无安全设施、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,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,不熟悉水性的学生不擅自下水施救。同时,也要教会孩子基本的自救知识,如落水后保持镇静,屏住呼吸放松身体,尽可能让头部后仰、口鼻露出水面。社会层面,社区和相关部门应在危险水域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,加强巡查,并普及急救知识。如同上海奉贤的民警金光闪,他在走亲戚时听到呼救,成功救起两名不慎落水的孩童;也如福建诏安的退伍军人许桂敏,他不顾个人安危,跳入复杂的水域救起三名遇险的孩子。他们的善举是闪耀的人性之光,但更完善的社会防护网,才能从源头减少对“英雄”的依赖。
水能载舟,亦能覆舟。它可以是童年欢乐的源泉,也可能因一念之差或一时疏忽成为永恒的伤痛。保护孩子远离水域危险,是一项需要法律划定底线、教育浸润心灵、监护落实到位、社会共同参与的长期工程。每一个成年人都应当时刻谨记,我们多一分警觉和尽责,孩子们就多一分安全和欢笑。让家庭、学校和社会携手,织就一张严密而柔软的安全网,托起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、自由嬉戏的明天。
下一篇
守护膝力焕发活力